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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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叁元,,其中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八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復請求違約金,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之845,673元中己含有違約金95,822元,是該違約金部分再請求違約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