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捌佰參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陸仟參佰 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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