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241號聲請人 蔡佩真
蔡佩芬 蔡秋梅 蔡秋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 蔡振益 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檢附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等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蔡佩真、蔡佩芬、蔡秋梅、蔡秋芳為被繼承人蔡振益之姪女,揆諸前揭規定,其依法並無繼承權可言,無從為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故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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