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八十九年九月廿八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有誤繕之處,茲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更正裁定如左:
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前段所載之: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0.二五公克)、針筒叁支、止血條壹條均沒收銷燬之。」部分,應更正為: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0.二五公克)沒收銷燬之、針筒叁支、止血條壹條均沒收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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