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先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因受強制戒治,而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停止羈押。嗣被告乙○○於停止戒治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又於同年九月二十七日再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杭起鶴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