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 鐘協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花蓮縣玉東國民中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原條文欄」所示條文,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條文。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玉東國民中學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提出基金會第6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表、花蓮縣政府函、捐助及組織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憑。本院依聲請人為基金會之董事長,並按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後之條文,與財團法人宗旨並無違背,亦無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四、從而,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