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59號聲請人 黃仕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聲請人說明97年1月迄今是否有收入來源或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如有,請提出證明文件。
⒉配偶徐OO及子女黃OO、黃OO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請提出地號為高雄縣○○市○○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及門牌號碼為高雄縣○○市○○里○○路○○○巷○○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如有交易,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⒋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房屋貸款6,500元、膳食4,500元
、交通800元、醫療2,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房貸部分須附繳費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之轉帳證明、匯款憑單)。
⒌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⒍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⒎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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