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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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60號聲請人 廖祝億 相對人財團法人鴻德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鴻德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鴻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新舊條文修改對照表之「新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鴻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法人原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經該法人董事會決議通過,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1月16日中院全登字第3101號公告,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本院查:財團法人鴻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經其董事會於民國102年12月8日決議修改,有該財團法人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捐助章程之修訂內容,其中修正第三條變更設立基金數額由「參佰玖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修改為「肆佰萬元」;第六條變更董事人數由「十一人」修改為「七人」;第七條變更董事任期由每屆「三年」修改「四年」;均屬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其目的在於維持該基金會之目的,因認上開捐助章程之修訂均屬必要,與該基金會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參見卷附之法人登記證書、第三屆102年度第一次董事會議紀錄),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唐振鐙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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