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504號債權人 陳政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天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
3、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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