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7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丙○○???????????3號
乙○○相對人即債權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6092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609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4年9月30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35號受理在案,目前尚在審理中,有起訴狀影本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