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35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複代理人丁○○被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通知證人甲○○到庭(加註抗傳即拘)。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