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業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大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崑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源崑崙股份有限公司與契約書上所載源崑崙顧問有限公司之同一性,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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