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 胡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1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