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家浩 即飛驒高山拉麵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飛驒高山拉麵小吃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蔣家浩」或「 林素梅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