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鎧土木包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國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如該公司現無董事,應另查報公司臨時管理人及法院選任裁定案號。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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