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5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游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200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5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許淑媛 、 張志源 、陳│89年4月18日│90年4月18日│650,000元│││ 秋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