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上訴人 朱淑英
被上訴人 林勝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0元(同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