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志帆

選任辯護人林倪均律師

劉建志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璇

法官傅可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紘瑋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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