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志帆
選任辯護人林倪均律師
劉建志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璇
法官傅可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紘瑋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志帆
選任辯護人林倪均律師
劉建志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璇
法官傅可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紘瑋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