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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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703號原告 陳珍玉 被告 王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卷第1頁),嗣於106年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減縮上開利息起算日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月31日起算,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107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附件文字刊登於臺北市立功花園新城社區各棟電梯內公告欄7至10日。而主張:
原告為址設臺北市○○區○○路○○○巷○○弄○○號之立功花園新城社區(下稱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總幹事,被告係社區住戶,於104年5月4日下午1時30分許在上址處管委會管理室,因包裹遺失,以「妳怎麼長得這樣子」、「這行為怎麼從小妳爸媽怎麼教育妳的」、「這麼老了那麼不自重」足以貶損原告社會人格評價之言詞公然辱罵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如首揭聲明所示。
丙、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丁、本院判斷:
壹、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以前述言辭公然詈罵原告,此為被告所不爭,且其上揭公然侮辱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312號判決有罪確定,有該號判決在卷為證,是原告上開主張,應信為真實。
貳、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有明文。次按所謂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判決參照)。
「妳怎麼長得這樣子」、「這行為怎麼從小妳爸媽怎麼教育妳的」、「這麼老了那麼不自重」,核係侮蔑原告外貌欠佳、行為不檢之客觀上足以貶損其社會上人格評價之言辭,而侵害原告名譽權,是其請求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法有據。本院審酌被告上開言辭侵害原告名譽權情節之輕重及其精神痛苦程度;原告係基隆商工畢業,職業為社區總幹事,月薪35,000元,103年財產及所得總額合計3,372,436元,104年財產及所得總額係3,501,229元;被告103年所得為5,422元,104年無所得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得憑,認原告所得請求之慰撫金以20,000元為適當,而上開賠償金額已足回復原告名譽,故無刊登附件道歉啟事之必要,是原告逾此金額及刊登道歉啟事回復名譽之請求,核屬過當,不應准許。
參、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7年1月31日起(本院卷第30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核屬無由,應予駁回。
戊、本院就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件道歉啟事道歉啟事人:王娟娟(住:臺北市立功花園新城36號8樓)本人王娟娟之前因思慮不周,言詞涉嫌詆毀現任總幹事陳珍玉小姐之名譽及散佈不實訊息,侵害其名譽人格之不當不敬行為,經總幹事陳珍玉小姐依法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本人被判刑有罪在案。為此,本人深感悔意,特立此道歉啟事向總幹事陳珍玉小姐表達深切的歉意。本人並保證日後必將謹言慎行,絕不再有類似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