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9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廖萬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查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民國87年11月6日以八七教五字第20434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7年11月1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8冊第41頁第2493號)。茲為依據教育部修正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0點規定,乃提請100年度第4屆第1次董事會議議決,補充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100年5月24日以臺社(四)字第1000079763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