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告 張裕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