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27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2758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22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會單、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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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小字第2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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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發票人│受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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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3年8月5日│20,000元│84年2月5日│乙○○│甲○○│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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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4年2月5日│20,000元│84年2月5日│乙○○│甲○○│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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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4年2月5日│20,000元│84年2月5日│乙○○│甲○○│
││││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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