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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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89號
原 告 吳金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致喜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依督促程
序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