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簡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埔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南基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黃雅姝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
被   告  施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2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因原告之胞弟 施佑霖 生病,由原告及訴外人黃淑
燕協助辦理入住原告護理之家療養,並由被告與原告於民國
91年4月15日簽訂安養契約書,依該契約第7條約定,被告
應於每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元,詎自91年
4月15日起至101年8月份止,被告尚欠原告17萬元,未為
給付,迭經催索,均置不理,爰依兩造所訂立之上開安養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
所示。
三、被告經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施佑霖公費自費明細、安養契
約書、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安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萬元
及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本件訴訟費用1,77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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