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玉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之貸款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玉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之貸款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