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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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原宏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原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歐原宏前犯竊盜、搶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又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歐原宏業 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
108年12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