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上訴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已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蘇姿月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