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36號
債權人全業汽車托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鴻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全業汽車「托」吊有限公司抑或全業汽車「拖」吊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符之印文(台端所附承攬契約書與聲請狀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