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楊秋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秋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秋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以受刑人楊秋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依法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並依受刑人卷內所載住居所通知,受刑人未到案執行,嗣經命警拘提亦無著,有卷附送達證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各3紙、拘提報告書1紙可憑;又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