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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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56號、97年度執字第2469號、98年度執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26號審理,並於民國98年2月19日判決,於民國98年3月2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3月10日│97年6月2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2304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317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806號│98年度基簡字第12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98年2月19日││││載為97年6月17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806號│98年度基簡字第126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9日│98年3月23日│├─┴─────┼─────────────┼─────────────┤│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469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75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4月26日│97年5月中旬│├───────┼─────────────┼─────────────┤│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317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317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126號│98年度基簡字第12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19日│98年2月19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126號│98年度基簡字第126號││決├─────┼─────────────┼─────────────┤││確定日期│98年3月23日│98年3月23日│├─┴─────┼─────────────┼─────────────┤│附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75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175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編號1至4數罪併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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