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45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俊峰
徐漢倫
黃郁欽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45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俊峰
徐漢倫
黃郁欽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