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27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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