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5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與均已減刑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九一號,裁定減刑在案,惟仍應與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刑後定應執行之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法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九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