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15日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26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721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