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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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法人之代表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月間某日,因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四條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74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534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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