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5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行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其中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經減刑在案),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