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新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民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零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像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相對人新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06月起,申請使用聲請人之電信等服務,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稽。詎料相對人未依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電信服務費用,合計積欠電信等服務費用$107901元及專案補貼款$1844元共計新臺幣$109745元整,經聲請人數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