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39號原告嘉陞工程行即 黃憶閔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
黃智嘉 被告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政忠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9年3月4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年3月13日上午11時。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趙振燕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