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39號原告嘉陞工程行即 黃憶閔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
黃智嘉 被告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政忠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9年3月4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年3月13日上午11時。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