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屬實,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