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8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879號抗告人即原告 鄭啟明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日所為112年度交字第87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