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債務人 游靜淑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100年11月間依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每月還款5,013元,後於102年10月間再次毀諾,請具體說明102年間毀諾之原因,及毀諾當時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並就不可歸責於己之事實提出相關文件以證明,另請說明毀諾前3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並提出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⒉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⒋債務人應說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有無辦理保單質借或有變更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⒌債務人及其配偶自104年起即長期無業,請說明家庭生活費用
來源,若有其他收入,請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⒍自104年1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除國泰銀行及郵
局外)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殘障津貼、低收入戶補助、
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請提出現居住處之租約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