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債務人 黃玉燦 代理人 鄭光評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債務人配偶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3.債務人3名未成年子女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5.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6.債務人名下建物之第一類全部不動產登記謄本,說明其現值,並提出相關鑑價資料。若其上設定抵押權,應說明目前擔保債權餘額,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7.說明債務人名下不動產目前居住使用狀況,現居住使用人與債務人之關係,是否有提出對價予其他共有人?債務人全家為何未居住於此而另居住他處?
8.債務人名下機車之行車執照。
9.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10.說明債務人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居住址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債務人居住地之建物登記謄本,及106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11.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5年4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12.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6年7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及其他證明文件。
13.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原因,並提出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4.說明債務人目前除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06號強制執行事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