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廖靜如 附民被告 林德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