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0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后希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44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湖簡字第242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鄭嬡弟 告訴被告后希哲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鄭嬡弟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