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重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重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重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姜重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