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武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分別陳明現金卡卡號為何?信用貸款係何時成立?分別債權為何?何時不依約繳款?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