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陳昭任 被告 尤昱智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簡字第5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陳昭任於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2號被告尤昱智被訴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邱韻如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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