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翠菱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翠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翠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