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淑芳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淑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淑芳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79311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7月7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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