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30號聲請人 蘇文樹 即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之清算人代理人 游國棟 律師相對人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完結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清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就任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9年2月
6日新院平民捷108法34字第1091000016號准予備查在案,因聲請人與債務人頂盛股份有限公司尚有訴訟進行中,聲請人前曾經本院以109年度法字第59號裁定准聲請人展期至
109年11月1日完結清算程序,惟聲請人與上開債務人之訴訟,因債務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目前該訴訟案件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並定於109年10月28日行準備程序,是聲請人顯無法於上開展延後之期限即109年11月1日完結清算,爰依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2項、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及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展延之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0年5月1日完結財團法人新竹學租教育基金會之清算。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美如

更多裁判書